第八條 禁止行為 | |
此處規定第一類犯規和第二類犯規,二類禁止行為。 | |
第一類別犯規 | |
1. | 攻擊時過份觸及得分部位或觸及喉部(註:喉部是連「碰觸」都被禁止的)。 |
2. | 攻擊手臂、 腳 、鼠蹊部、 關節或腳背部位。 |
※「註」: 以空手道掃腳技術,而不是 1.惡意的2. 故意反複性的攻擊腳部.不予處罰,(但如果是故意的.反複性的攻擊對方腳部,當然須予處罰).如果被掃得似乎有點嚴重,要看對方選手不會因此選手的犯規而"降低獲勝的機會".如果完全沒有,仍不予處罰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 | |
3. | 以開掌技術,攻擊顏面部位。 |
4. | 可能造成對手受傷之危險摔技或被禁止之摔技。 |
第二類別犯規 | |
1. | 假裝受傷或誇大傷情。 |
2. | 屢次跑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 |
3. | 不顧自己的安危,沒有防衛自己的意圖(MUBOBI)。 |
4. | 逃避戰鬥,以閃避的方式讓對手沒有得分的機會。 |
5. | 抱住、扭摔、推或抓住對方,但卻沒有表現出摔倒對方的技術或其它適當的技術。 |
6. | 未能節制的攻擊,罔顧對手安全。例如:使用摔技而不顧對手能否安全著地。 |
7. | 以頭部、膝關節或手肘攻擊對方。 |
8. | 以言語或其它動作刺激對手,不服從主審的命令,對裁判小組不禮貌,或其他的侵犯禮儀的行為。 |
解 說: | |
在傳統空手道全力的攻擊下,可能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。空手道比賽是一種”運動”,因此所有的攻擊技術都必須有節制性的,當然也禁止某一些危險性的攻擊技巧。 受訓過的選手,某些部位可以承受重擊,例如:腹部。但其他的部位例如:頭部、頸部、鼠蹊部、及關節部位,卻很容易受到傷害。因此;使用任何可以造成對手傷害的技術都要被處罰。 但如果傷害是對手自己造成的,當然是例外。所有選手的攻擊技術必須以有節制的,而且以姿勢良好的技術參賽。情況若非如此,當然會被認為是技術不當,必須給予口頭警告或處罰。 | |
觸及臉部 ( seniors and juniors ) | |
I. | 在成年組或青年組的選手中,無傷害性、輕微的、有節制的輕碰(Skin Touch)臉部、頭部及頸部是被允許的 (註:只有喉部不可以)。 但如果主審認為此類的觸擊太重,在不減低攻擊者獲勝機會的原則下,會給予口頭警告(CHUKOKU)。 ¨ 但同樣的情況發生第二次,就可以判警告(KEIKOU)或被扣一分(IPPON)。 第三次犯錯可以判犯規注意HANSOKU CHUI及被扣二分(NIHON) ¨第四次再犯,就可以判犯規。觸及臉部---cadets |
II | 在少年組的部分,所有手部攻擊頭部、臉部、頸部都必須有絕對的節制。 如果戴拳套觸擊在頭臉頸部,都不給分。 ¨以踢技擊頭、臉及頸部,是允許輕微的觸擊(Skin Touch),但如果主審認為踢擊超過了拳套或皮膚的範疇,就應予警告或處分。 ¨任何攻擊技術,觸擊到頭、臉、頸部,只要對方受傷,不管如何輕微,都要警告或處罰。 |
III. | 主審必須經常觀察受傷的選手。稍微延遲一些時間來觀察症狀的產生,例如:流鼻血。仔細的觀察可看清某些選手為了戰術上的利益,而想辦法使傷勢加重,例如::鼻部已受傷而用力擤鼻涕,或以拳套粗暴地擦過臉部等等一類的動作。 |
VI. | 已經受傷的選手可能因某種程度的碰觸而使症狀更嚴重,主審必須將此種現象列入考慮。例如:可能一個很輕微的觸擊,就會讓已受傷的選手無法繼續比賽。因此,在比賽前,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必須檢查選手的醫療紀錄。以判定選手能否能出賽,並將傷情知會主審。 |
V. | 如果選手對輕微的觸擊反應過度。企圖引導主審來處罰對方,例:被輕微觸擊到臉部,就掩著臉,步履蹣跚,或者無意義的倒下,主審必須立刻給予警告,甚至處罰。 |
VI. | 如果選手沒受傷而假裝受傷,是一種很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判其失格(SHIKAKU)。又例如倒在地上亂滾而無足夠的證據,讓醫師證明是受傷所致。誇大傷勢,而事實上是有傷勢存在,是比較不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警告或處罰此誇大傷情的選手。 |
VII | 因假裝受傷而失格的選手,必須立刻被送往W.K.F.的醫藥委員會檢查並在大會結束前提出報告,讓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參考。 此一假裝受傷者可能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。 如果是累犯,可能會被終生禁賽。 |
VIII. | 喉部是人體中最脆弱的部位。除了是受傷者本身的錯誤而造成之外,即使是最輕微的觸擊也要被警告或處罰。 |
IX | 摔技分為兩部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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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支軸點超過肩部的,例如:過肩摔SEIO NAGE,肩車KATA | |
X. | 禁止以開掌的方式攻擊臉部。因為此種攻擊會危擊及對手的視力。 |
XI | 場外(JOGAI)是以選手的腳或身體的任何部位碰觸到比賽場地外的地板。唯一例外的是,選手被推或摔出,不算場外(JOGAI)。 |
※「註」:被摔翻了兩三翻而出界,不算場外(JOGAI),如果停止翻滾時人仍在界內,但如果是為閃躲接下來的攻擊而出界,必須算場外(JOGAI)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 | |
XII. | 喊停”YAME”的時間停止點對場外(JOGAI)的判定非常重要。 例如:紅方選手攻擊得分之後,衝出場外。主審在得分的攻擊之後,立刻喊停,因此當紅方選手衝出界外時,比賽已經是暫停狀態了。因而紅方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 但如果紅方選手的攻擊沒成功,主審也未喊停(YAME),紅方選手衝出場外,當然要 受罰。 ¨如果白方選手在紅方選手攻擊成功後踏出界外,主審也因紅方選手得分而喊停(註:得分在前,主審喊停,比賽已暫停,沒有場外的問題了!),因而白方不算場外(JOGAI)。 ¨如果白方選手踏出界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白方選手場外(JOGAI)(註:白方Jogai非紅方的責任,自己犯規自己承擔),兩者皆判。 (註:在連續攻擊之下,選手第一支攻擊得分,第二支卻犯規,,「處罰犯規優先」,只依照奧林匹克的精神,為了保護選手的安全,犯規了,得分就不算。) 白方出界外,紅方仍在界內 攻擊,可得分. 白方出界外,紅方也出界外攻擊,不給分 |
選手攻擊得分在主審喊停”YAME”之前,並且在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應給與有效的得分,而且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 但如果選手的攻擊沒成功而衝出場外,當然要受罰場外(JOGAI)。 | |
※「翻譯者註」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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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II. | 如果藍方(AO)選手在紅方選手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而且因得分而喊停,藍方選手的場外(Jogai)是不算的. 如果藍方(AO)選手踏出場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藍方選手場外(JOGAI) |
XV. | 選手持續地後退閃避而無有效的反擊,或作沒有必要的扭抱,或故意退出場外,不給對手攻擊得分的機會,應該被口頭警告或處罰。 此種現象往往發生在比賽快要結束時。 ¨ 如果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前以上,則主審應予口頭警告。 ¨ 但如果該逃避的選手已有前面項目2(CATEGORY2)所列的前科,就應更進一級的處罰(加重處罰)。 ¨ 如果逃避現象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以內,主審應判此逃避者警告(KEIKOKU) ,無論之前是否被處第二類犯規口頭警告(CHUKOKU)也就是對手得一分(IPP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警告(KAIKOKU),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對手得二分(NIH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(HANSOKU),對手獲勝。 ¨ 但如果選手的逃避行為是為了逃避對手的粗魯式危險的動作,主審必須口頭警告或處罰此魯莽態度者。 |
XIV | 無防備(MUBOBI) |
是一位選手雖做出一個攻擊動作,但卻完全忽視自己的安全。例如:某一選手打出一個招式很大的逆擊,但卻「門戶大開」,無法擋開任何反擊,像類似此類的招式應被視為無防備的招式(an act of MUBOBI),不可以給分。 ¨ 有某些選手在得分後,立刻轉身做出一些誇張、不雅觀的示威動作。他們放空他們的防衛而忽視了對手的存在。這種立刻轉身,原本是想吸引主審注意他們的得分技術。但這樣的動作很清楚地被列入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。 ¨ 若因為對手的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而犯規或導致受傷,錯應該在”無防備動作”者,主審不應處罰攻擊者。 | |
XV | 任何比賽代表隊中的成員之無禮的行為,都可導致選手、團體賽隊、或整個代表隊的失格。為了選手本身的安全著想,必須盡早給予警告。 |
第九條 罰 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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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 說: | |
I. 第一類犯規(Category 1)與第二類犯規(Category 2)不可相互累積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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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. HANSOKU CHUI犯規注意:可直接判HANSOKU CHUI或在Warning或 | |
第十條 比賽中之受傷和意外事件 | |
1. | 棄權(KIKEN)是選手比賽時唱名不到、放棄比賽或因主審的命令而退場。也有因受傷(與對手無關)而放棄比賽。 |
2. | 假如二位選手同時受傷或舊傷復發時,經由大會醫師宣布無法繼續比賽,則以當時累積之點數較高者獲勝。若分數相同,則以”判定”(HANTE)決定勝負。 |
3. | 經由大會醫師宣布不堪出賽之受傷選手,不得再參加所有的對打賽。 |
4. | 受傷選手因傷而獲勝,如無大會醫師的許可,不得再賽。若該受傷的選手,第二場同樣的又因對手失格而再度後獲勝時,此選手就不得再參加此進行中的賽程。 |
5. | 選手受傷時,主審應立即叫停並請醫師診查。醫師僅做診斷和治療。 |
6. | 受傷的選手只有3分鐘的時間接受治療,如果治療無法在3分鐘內完成,則主審要決定是要判此選手不適合繼續比賽(見13條9d)或者決定要再延長一點治療的時間。 |
7. | 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,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 |
※「註」: | |
如果醫師說此受傷選已不能際續比賽,則依上述的"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"直接判攻擊者HANSOKU,受傷者勝利,但依照規章:受傷者"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",因此兩人皆出局. 如果醫師判定,此選手仍可再賽,先依傷害的程度處罰攻擊者,如果在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得之分累積起來已超過8分,先判受傷者勝,但受傷者依照規章也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因此也兩人皆出局.但如果攻擊者被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累積起來的分數仍未超過8分,則在判攻擊者的處罰之後,立刻判受傷者"Ten seconds HANSOKU" . 最後是攻擊者勝利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 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而不能立刻站起來,主審必須吹哨子做信號給計時員(time keeper),開始10秒鐘的倒數計時。同時呼叫醫師前來。當主審舉起手臂時,計時員(time keeper)就立刻停止計秒。 | |
解說: | |
I. 當醫師宣布某選手不適合出賽時,必須登記在該選手的紀錄卡上,而其不適合 | |
第十一條 抗 議 | |
1. | 不可對裁判小組成員所作的判決提出抗議。 |
2. | 若裁判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則之情形,只有該國協會的會長(理事長)或正式的代表可提出抗議。 |
3. | 若發生抗議事件,需於該場比賽結束後,立即以書面報告陳述之。(唯一的例外是,因行政上的疏忽,而被抗議時,場地裁判長應該立刻察知處理。 |
4. | 抗議書需送交訴願委員會之代表,訴願委員會將檢視該情況並考慮所有相關資料,對該事件做成報告並裁決之。 |
5. | 任何有關規則運用的抗議,需遵循WKF理事會所定的程序投訴,並由該隊代表或選手代表以固定格式之表格填寫、簽名後提出。 |
6. | 抗議原告需繳交一筆由WKF理事會所同意之"抗議費用"。連同抗議書送交訴願委員會的代表處。 |
7. | 訴願委員會由裁判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及醫藥委員會各派一代表組成。 |
解 說: | |
I. 抗議書上寫明選手姓名和該場比賽之裁判小組成員及抗議之內容。含糊之抗議 | |
第十二條 權 責 | |
A) 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權限如下: | |
1. 事先會同主辦單位堪查比賽場地所需之設備及安全措施。 | |
B) 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權限如下: | |
1. 對所監控的場地比賽中,有授權、任命及監督主審和副審的權力。 | |
C)主審裁判(Referee)權限如下: | |
1. 主審(SHUSHIN)有權主導整個場地的比賽。包括宣布比賽開始、暫停及結束比 | |
D)副審裁判(FUKUSHIN)權限如下: | |
1. 用旗語協助主審。 2. 行使有關判決之投票。副審應仔細觀察選手之動作。遇有下列情況時,應做出 信號向主審表示意見。 a) 選手得分。 b) 選手犯規或其他犯規之動作、技巧。 c) 選手受傷或生病。 d) 選手雙方或單方越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 e) 必要時,提醒主審其他偶發事件。 | |
E)監察(ARBITRATORS) 權限如下: | |
監察(KANSA)須協助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監督比賽進行中的場地。 看看主審或副審是否依據大會比賽規則執行任務。如果發現出了問題,監察(Arbitrator)可立即舉紅旗或其他信號並加哨音提醒主審 。 之後,場地裁判長可要求主審暫停比賽,矯正其所犯的錯誤。 這些發生不合乎規章之場地情況,在監察的證明下,可被列入大會檔案紀錄。 | |
F)記分監察員(SCORE SUPERVISORS) | |
記分監察員必須另外記錄主審給分情況的紀錄。 同時注意記時員(time keeper)及記分員(score keeper)的執勤狀況。 | |
解 說: | |
I. 當三位副審皆做同一旗語或表示某一選手得分,主審必須喊停,並遵從多數決 | |
第十三條 比賽開始、暫停或結束 | |
1. | 比賽時,主審和副審所用的術語及手勢,應依照附錄1和2的規定。 |
2. | 主審、副審就位,與選手相互鞠躬之後,主審宣布”SHOBU HAJIME”,比賽即開始。 |
3. | 主審必要時得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。並命選手為回原位(MOTO NO ICHI)。 |
4. | 主審回到原位,見副審以信號表示意見時,主審先確定紅方或藍方選手攻擊的位置(中段或上段)。用什麼技術(直擊、背拳或踢技)。然後做出規定的手勢給分。最後,喊”TSUZUKETE HAJIME”,比賽重新開始。 |
5. | 比賽中某一位選手已領先8分,主審必須喊停並令雙方都回到定點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 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然後比賽結束。 |
6. | 比賽時間到,雙方以得分較高分者為優勝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 然後比賽結束。 |
7. | 比賽時間到,雙方得分相同或都沒得分。主審喊”YAME”,回到原位,主審宣告”平手”(HIKIWAKE)”,再開始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。 |
8. | 判定”(HANTEI)時,主、副審各有一票。但如果在”延長賽”後,投票如仍平手,主審有最後裁決權。 |
9. | 主審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的時機: |
a. 一位或兩位選手都越出場外。 | |
解 說: | |
I. 當比賽要開始時,主審首先要請選手就位。。如果有選手倉促進入而越位,審 | |
第十四條 修 正 | |
只有WKF的運動委員會(Sports Commission)會同WKF的理事會(Directing Committee)才可以修改本規則。 | |